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659号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院**楼**101-01。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国,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