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78号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MCF20。
法定代表人:张德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东路**坂维园****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K9BXQ。
法定代表人:廖诗兵。
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信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巧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