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
法定代表人:宋德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震,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