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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美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美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王美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33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霖,女,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王美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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