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33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霖,女,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王美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