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287号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楼501。
法定代表人:周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山,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盛和大厦**楼501法定代表人:尚靖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山,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乐豪斯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西园路农信大厦十字路口西南角/div>法定代表人:菊江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乐豪斯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青岛乐豪斯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