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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81刑初455号
案件名称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81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业者,住滕州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二部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来宝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底,被告人程某以每瓶3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白酒一宗(总价值63900元),以234900元的价格转售给王某。

案发后,程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后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社会调查,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贵州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银行交易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白酒174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某某”注册商标的白酒174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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