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26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阿乐,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斌斌 书记员廖春燕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