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2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阿乐,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阿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斌斌 书记员廖春燕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