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知民初13号原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要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泽民,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再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妍,女。
原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新创公司)、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点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信息公司)、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网络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玉,被告帝联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被告帝联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连带向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Powza软件租金2,369,765.22元。
2.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连带向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支付逾期支付Powza软件租金的违约金(以509,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
以379,3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
以201,98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
以158,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
以242,96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
以165,42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
以202,99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
以103,64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
以213,116.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
以64,47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
以48,11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
以58,25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
以21,3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连带向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3,062,389.50元。
4.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连带向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以65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
以490,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
以260,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
以20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
以313,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
以213,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
以262,1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
以133,90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
以276,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
以83,29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
以62,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
以75,1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
以27,5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连带向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12月Powza软件租金的违约金58,912.92元、逾期支付2017年12月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71,186.85元。
6.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支付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15,89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清源新创公司与帝联信息公司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约定帝联信息公司租用清源新创公司的Powza软件向央视国际提供流媒体直播分发服务,帝联信息公司按月支付软件租金。
同日,清源新创公司与帝联信息公司签订《之补充协议》,约定清源新创公司向帝联信息公司提供技术优化服务,帝联信息公司按月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
2017年8月16日,帝联信息公司、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原合同约定的帝联信息公司向清源新创公司支付应付款项变更为由帝联信息公司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应付款项,由世纪鼎点公司代清源新创公司进行收款。
2017年10月1日,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签订《之付款协议》,约定帝联信息公司应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的每月Powza软件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帝联网络公司支付,若帝联网络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每月Powza软件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则帝联信息公司仍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仅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了2017年12月的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其余月份的费用至今未支付,共拖欠软件租金2,369,765.22元,技术优化服务费3,062,389.50元。
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帝联信息公司辩称:从2017年7月1日起,帝联信息公司的客户整体移交给帝联网络公司,帝联信息公司并非是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提供服务的对象,帝联信息公司没有付款义务。
帝联信息公司和帝联网络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四方当事人签订的《之付款协议》约定,若帝联网络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每月Powza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则帝联信息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帝联信息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因债权人未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帝联信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帝联信息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帝联网络公司辩称:四方当事人签订的《之付款协议》约定,帝联网络公司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清源新创公司无权要求其付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协商变更了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主张的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计算依据有误。
在2018年10月期间,Powza软件服务出现故障,给帝联网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上述损失应从帝联网络公司应付的费用中进行抵扣。
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其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无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8日,帝联信息公司(甲方)与清源新创公司(乙方)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租用乙方的PowzaNetworkMediaEngine(以下简称Powza),向央视国际公司(CNTV)提供流媒体直播分发的服务。
第二条约定,租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租金按月付费,各结算月内Powza租金的计算方法为:该月内甲方向CNTV提供的直播服务的计费带宽量×租金单价。
租金单价为每个结算月内1元/M。
每月5号为上月租金的结算日。
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Powza租金。
宽限期为5天。
宽限期后10天内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自宽限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租期范围内,Powza价格调整后,乙方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Powza价格上调对甲方的租金不影响;
价格下调的,乙方将从价格下调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下调乙方的租金。
第六条约定,若因Powza软件自身原因,导致甲方租用的Powza软件发生故障的,乙方承诺在24小时内积极响应,非软件设计缺陷的故障在3日内排除,软件设计缺陷类的故障在15日内排除。
2016年7月28日,帝联信息公司(甲方)与清源新创公司(乙方)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在租用期内,根据甲方对CNTV提供的直播服务需求,乙方对Powza软件进行技术优化,同时优化网络资源。
第二条约定,每月15日前,双方对上月(指自然月)的优化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实际优化质量确定上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并签署书面对账单按照上月计费带宽的5%乘以15元/M/月的单价计算。
第三条约定,甲方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优化服务费。
第四条约定,甲方逾期未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17年8月16日,帝联信息公司(甲方)、清源新创公司(乙方)、世纪鼎点公司(丙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原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变更为由甲方向丙方支付应付款项,由丙方代乙方进行收款。
乙方与丙方同时对向甲方提供的原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帝联信息公司(甲方)、清源新创公司(乙方)、世纪鼎点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原合同中约定的Powza租金单价变更为0.55元/Mbps,则每月Powza租金=每月计费带宽量*95%*0.55元/Mbps;
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变更为按照每月计费带宽的5%乘以13.5元/Mbps/月,则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每月计费带宽量*5%*13.5元/Mbps/月;
租金单价、每月Powza租金和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标准从2017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实施。
2017年10月1日,帝联信息公司(甲方)、清源新创公司(乙方)、世纪鼎点公司(丙方)、帝联网络公司(丁方)又签订《之付款协议》。
协议约定,四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每月Powza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丁方支付;
丁方应按照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向丙方支付每月Powza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
若丁方未能如期支付每月Powza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则甲方仍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本案争议的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计费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
当事人对此期间的计费带宽量无争议,对部分月份的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有争议。
2018年8月30日,帝联网络公司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了2017年12月的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共计581,985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其他月份的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未支付。
2018年8月23日,世纪鼎点公司的工作人员(tangzf@sjdd.com.cn)给帝联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pengyanming@fastcdn.com)发送了主题为“费用确认单-帝网-2017.11-2018.07”的电子邮件。
邮件中称:附件是帝网2017.11-2018.07的费用确认单,请您查收。
如无问题,请于本周内盖章并寄回。
邮件附件中的费用计算表包含计费带宽和单价。
表格载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和软件租金的单价分别为13.5元/Mbps/月和0.55元/Mbps/月;
2018年6月、7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和软件租金的单价分别为10.2元/Mbps/月和0.55元/Mbps/月。
2018年9月6日,世纪鼎点公司的工作人员(tangzf@sjdd.com.cn)给帝联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pengyanming@fastcdn.com)发送了主题为“(续签)租用合同”的电子邮件。
邮件中称:附件是我方提供的续签合同,请您收阅。
如有问题请您与我联系。
《Powza软件(续)租用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帝联信息公司、乙方为帝联网络公司、丙方为清源新创公司。
合同文本载明,本合同续签租期共计12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Powza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按自然月结算,软件租金单价为0.45元/Mbps,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为8.5元/Mbps;
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的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由原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13.5元/Mbps/月降低为10.2元/Mbps/月,并以此计算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的技术优化服务费。
当事人最终未签订《Powza软件(续)租用合同》。
2018年10月29日,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委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杨博玉律师向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的Powza软件租金2,177,600.72元、技术优化服务费2,712,995.64元,及滞纳金和违约金。
2018年11月1日,帝联网络公司工作人员(baofeng@fastcdn.com)给世纪鼎点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
邮件中称,清源新创公司Powza软件服务发生木马病毒故障,导致本公司两百台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业务停滞,损失惨重,涉及金额为659,369元,本公司要求予以赔偿。
2018年11月2日,清源新创公司向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发《告知函》,函中称清源新创公司将自2018年11月10日起停止提供Powza软件租用、停止提供技术优化服务。
2018年11月5日,世纪鼎点公司的工作人员(tangzf@sjdd.com.cn)给帝联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pengyanming@fastcdn.com)发电子邮件,邮件中称清源新创公司将自2018年11月10日起停止提供Powza软件租用、停止提供技术优化服务。
2019年1月8日,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甲方)与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因与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Powza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为本案委托代理人;
甲方在签约同时支付案件前期律师代理费8万元;
如本案第一次开庭前,甲方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撤诉,则乙方不再收取后期律师代理费;
本案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的,就被告主动履行而收回的案款部分,甲方按照收到案款数额的2%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代理费;
经强制执行程序收回的案款部分,甲方按照收到案款数额的3%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代理费;
本案如进入二审程序,则乙方继续代理,不再另行计费;
委托人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28000元作为律师办案费用,由乙方律师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019年1月10日,清源新创公司向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付款108,000元。
同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向清源新创公司开具了两张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共计108,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3日,帝联信息公司发布《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载明,帝联信息公司将其持有的帝联网络公司60%的股权作价转让钟涛(帝联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洪克雄(帝联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洪克柱的哥哥),本次交易完成后,帝联信息公司持有帝联网络公司40%的股权。
帝联信息公司和帝联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迁移协议》约定,计划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属于帝联信息公司的客户及其服务内容,整体移交由帝联网络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和收取合同应收款项;
但应客户的要求,帝联信息公司现暂不迁移上述服务至帝联网络公司,故帝联网络公司委托帝联信息公司暂代为提供服务,直至帝联网络公司资质等条件完备后再收回由帝联网络公司提供服务;
鉴于帝联网络公司暂托帝联信息公司代其向客户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由帝联网络公司向帝联信息公司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提交的《Powza软件租用合同》《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三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付款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律师函、律师费发票,帝联网络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帝联信息公司提交的《服务迁移协议》等证据证明。
此外,帝联网络公司还提交了带宽图、自行制作的表格、事件回溯,欲证明在2018年10月出现网络故障,给帝联网络公司造成损失。
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认为上述材料由帝联网络公司自行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因帝联网络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系其自行制作的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先后签订的《Powza软件租用合同》《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三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合同的付款方和收款方。
根据帝联信息公司与清源新创公司签订的《Powza软件租用合同》及《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帝联信息公司租用清源新创公司的Powza软件,清源新创公司提供技术优化服务,帝联信息公司向清源新创公司支付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
帝联信息公司、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帝联网络公司签订《之付款协议》中约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帝联网络公司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每月Powza软件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
若帝联网络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每月Powza软件租金及每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则帝联信息公司仍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帝联网络公司应向世纪鼎点公司支付软件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帝联信息公司对帝联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清源新创公司要求帝联信息公司、帝联网络公司向其付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帝联信息公司主张,根据《之付款协议》的约定,帝联信息公司是保证人,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帝联信息公司还主张,根据《服务迁移协议》约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属于帝联信息公司的客户及其服务内容,整体移交由帝联网络公司。
故帝联信息公司不需要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的服务,没有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帝联信息公司是帝联网络公司的股东,两者是关联公司。
《之付款协议》仅约定由帝联网络公司付款,并非将帝联信息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帝联网络公司。
从合同条款的文义中,并不能得出帝联信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结论。
至于帝联信息公司与帝联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迁移协议》,是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帝联信息公司关于其是保证人,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支付的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金额。
当事人对计费带宽数据无争议。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自2017年6月1日,软件租金单价和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分别为0.55元/Mbps/月和13.5元/Mbps/月。
当事人对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按上述单价计算无争议。
对于其他月份的费用计算标准,帝联网络公司主张,根据2018年8月23日发送的主题为“费用确认单-帝网-2017.11-2018.07”的电子邮件,自2018年6月起,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调整为10.2元/Mbps/月。
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则主张,2018年6月、7月是世界杯期间,之前对方拖欠了很多费用,经过协商,若对方付清费用,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同意调整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
但由于帝联信息公司和帝联网络公司未付清费用,故2018年6月、7月期间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仍应按《补充协议》执行,即13.5元/Mbps/月。
本院认为,世纪鼎点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23日的电子邮件已经确认了2018年6月、7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即10.2元/Mbps/月,故该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应以此为计算依据。
由于该电子邮件仅调整了2018年6月、7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未明确今后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均按此标准执行,帝联网络公司关于2018年7月以后的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亦按此单价进行调整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帝联网络公司还主张,根据2018年9月6日发送的主题为“(续签)租用合同”的电子邮件,自2018年8月起,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分别调整为0.45元/Mbps/月和8.5元/Mbps/月。
清源新创公司和世纪鼎点公司则主张,因当事人未签订《Powza软件(续)租用合同》,故当事人就费用单价调整未协商一致,故仍应按原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院认为,该封电子邮件中的《Powza软件(续)租用合同》系当事人协商待续签的合同文本,因当事人最终未签订该合同,合同未成立,对当事人无约束力,故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的单价仍应按当事人此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即0.55元/Mbps/月和13.5元/Mbps/月。
综上,本院确认,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软件租金的单价为0.55元/Mbps/月;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为13.5元/Mbps/月,2018年6月、7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为10.2元/Mbps/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单价为13.5元/Mbps/月。
根据当事人确认的计费带宽及本院确认的单价,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帝联网络公司应支付的软件租金总计2,623,700.22元,扣除已支付的2017年12月的软件租金253,935元,还需支付软件租金总计2,369,765.22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帝联网络公司应支付的技术优化服务费总计3,289,310.63元,扣除已支付的2017年12月的软件租金328,050元,还需支付的技术优化服务费总计2,961,260.63元(详见附表)。
帝联网络公司主张,因涉案软件故障,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应抵扣其应付的费用。
本院认为,帝联网络公司未能证明因涉案软件故障导致其遭受损失,即使帝联网络公司曾遭遇网络故障,其也未能证明故障系涉案软件造成的,或者与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故对帝联网络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帝联信息公司和帝联网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支付软件租金的起算日,根据《Powza软件租用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Powza租金;
宽限期为5天;
宽限期后10天内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自宽限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帝联网络公司主张,支付软件租金有5日的宽限期,故软件租金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应自宽限期满后才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Powza软件租用合同》虽规定了5日的宽限期,但由于帝联网络公司未在宽限期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自宽限期开始之日起计算的违约金,即自每月11日起计算软件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逾期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的起算日,《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甲方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优化服务费;
甲方逾期未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根据上述约定,帝联网络公司逾期支付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的起算日为每月26日。
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帝联网络公司则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本院认为,帝联网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除了会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外,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未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
合同约定的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远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低为日万分之三。
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还要求对方承担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因合同并未约定债务人需承担上述费用,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的上述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软件租金2,369,765.22元;
二、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优化服务费2,961,260.63元;
三、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软件租金和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四、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47元,由原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556元,由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791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表Powza软件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清单计费周期计费带宽量(Mbps)×95%单价(元/Mbps/月)软件租金(元)违约金起算日违约金标准2017年10月927,200.000.55509,960.002017年11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7年11月689,700.000.55379,335.002017年12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7年12月461,700.000.55253,935.002018年1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月367,240.000.55201,982.002018年2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2月287,600.000.55158,180.002018年3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3月441,750.000.55242,962.502018年4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4月300,770.000.55165,423.502018年5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5月369,080.000.55202,994.002018年6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434,884.350.55103,647.442018年7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5日321,960.700.55188,883.612018年8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31日85,365.100.5524,232.672018年8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8月117,230.000.5564,476.502018年9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9月87,490.000.5548,119.502018年10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0月105,910.000.5558,250.502018年11月11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116,280.000.5521,318.002018年12月11日日万分之三总额2,623,700.22未付金额2,369,765.22备注:1.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2017年12月份的软件租金,故迟延支付该月份软件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金额为17,597.7元。
2.迟延支付其余月份软件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技术优化服务费及违约金计算清单计费周期计费带宽量(Mbps)×5%单价(元/Mbps/月)技术优化服务费(元)违约金起算日违约金标准2017年10月48,800.0013.5658,800.002017年11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7年11月36,300.0013.5490,050.002017年12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7年12月24,300.0013.5328,050.002018年1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月19,320.0013.5260,820.002018年2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2月15,140.0013.5204,390.002018年3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3月23,250.0013.5313,875.002018年4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4月15,830.0013.5213,705.002018年5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5月19,420.0013.5262,170.002018年6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22,888.6510.2101,167.832018年7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5日16,945.3010.2184,364.862018年8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31日4,492.9010.223,652.942018年8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8月6,170.0013.583,295.002018年9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9月4,610.0013.562,235.002018年10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0月5,570.0013.575,195.002018年11月26日日万分之三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6,120.0013.527,540.002018年12月26日日万分之三总额3,289,310.63未付金额2,961,260.63备注:1.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2017年12月份的技术优化服务费,故迟延支付该月份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金额为21,257.64元。
2.迟延支付其他月份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