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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杜成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杜成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杜成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5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成计,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成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1日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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