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5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赓丰果行(经营者吴艳红),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平云三路(公园里9号楼28-53、54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赓丰果行(经营者吴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后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