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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金荣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执198号
案件名称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金荣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金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H458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403。

法定代表人:张晓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伊斐,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MA1MK1NU20,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123-3706。

法定代表人:张金荣。

被执行人:张金荣,男,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8)苏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无锡朴爱荷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名称变更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支付诉讼费10800元。

因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鑫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为由,请求追加张金荣为被执行人,对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张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18)苏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4日,本院依职权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不动产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该地经营。

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金荣现场调查,其未在该地址居住,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无锡布鲁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蔡晓华也予以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0800元,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本案查封财产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由此造成解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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