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61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中山市艾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冯鹏举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艾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冯鹏举撤回对中山市艾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鹏举负担(冯鹏举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