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93号原告: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路(天策金桥孵化器)706。
法定代表人:龚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胜,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神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新村新丰路A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洪亮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智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施威,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神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爱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6日以该院对计算机软件案件无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7月28日,本院依法通知邱施威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2020年9月29日,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东莞市神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案实体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武汉横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