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64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南路22号(1#楼)。

经营者:高丽花。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储全胜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