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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150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150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72207193L。

经营者:钟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良,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上坊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11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汇业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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