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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777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何利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77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平,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羽,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掌柜名为“hlp68443928”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将“申鹭达”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掌柜名为“hlp68443928”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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