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77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平,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巧,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羽,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掌柜名为“hlp68443928”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将“申鹭达”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申鹭达“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掌柜名为“hlp68443928”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万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