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47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博文小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八居委会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LC5Q597。
法定代表人:郭跃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回县博文小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