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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琴、项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65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琴、项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琴;项建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598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含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琴,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项建芳,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民,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琴、项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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