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598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含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琴,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项建芳,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民,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琴、项建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