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2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学霸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第二鞋业集聚区横牧路**岭市信糠工贸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韩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晶,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小文角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9号6A-B1-123 经营者:陈聪,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官,男,系陈聪之父。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学霸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小文角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