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5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安美奇卫浴销售部,经营场所建材城**杨寨市场**。
经营者:刘延涛。
被告: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经,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水缺头村****/div> 经营者:张文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安美奇卫浴销售部、台州市路桥舰艇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