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48号 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法定代表人:詹绍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欣,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中冠装饰设计室,住所地,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iv> 投资人:朱美萍。
被告:朱美萍,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中冠装饰设计室、朱美萍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