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72号原告:史普芹,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柏克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豪,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史普芹诉被告深圳市柏克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一种晾衣架折叠组件”。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史普芹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普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普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普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