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9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吴尘商贸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iv> 经营者:吴金国。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吴尘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骆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杨雅楠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