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1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新罗韩妆化妆品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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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 经营者:杨春笋,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张店新罗韩妆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