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9民初2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荣记汉味周黑鸭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北方超市**/div>经营者:娄会荣,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荣记汉味周黑鸭店业主,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荣记汉味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荣记汉味周黑鸭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