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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执334号 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执334号
案件名称(2020)湘11执334号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天天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天天百货商场,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南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M5BKC7T。

经营者:柏勤,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天天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天天百货商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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