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150号 原告:谢子若,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元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子若与被告付元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谢子若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