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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元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150号
案件名称谢子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元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子若;付元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150号 原告:谢子若,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元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子若与被告付元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谢子若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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