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1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
负责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豫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郭里西村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凤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斌,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安阳豫中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0元变更为5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