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85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悦美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1,工商注册号500221607244465。
经营者:吴从美,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悦美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