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4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迪士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新辉路孟庄大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6885919XN。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被告:黄山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中路三华园******,实际经营地安徽省黄山市长干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鸿。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迪士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