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61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城南裕发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宋湖村聚源西路**。
经营者:徐和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城南裕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