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853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酷针织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新区**。
经营者:龙存叶,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酷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