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440号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豪豪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商城XX区XX号。
经营者:周建伟,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豪豪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