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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8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8A5M67B。

经营者:祝全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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