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210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伟妮,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伟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