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29号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煦祥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石获北路**华闵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田宏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丹丹,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煦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