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8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为62336645-000-11-17-8。
授权代表: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康隆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黎贝岭综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27199294K。
经营者:林兵,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长塘谷村**,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17。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0元(前述合理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人民币5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物购买费人民币15.8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故意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10065566号商标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罗弗兰克公司)经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枕头等)。
保罗弗兰克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原告是其在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等。
该声明已依法办理了公证及认证手续。
案涉注册商标包含于该声明的附件清单中。
案涉注册商标经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经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独占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二、侵权情况:2017年7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综合市**家招牌为“康隆百货”的商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被控侵权商品为枕头,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二者整体形象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赔偿数额: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成立于2005年8月16日。
本案中,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且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
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大朗康隆百货店(经营者:林兵)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大朗康隆百货店(经营者:林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5元,由被告东莞市大朗康隆百货店(经营者:林兵)负担人民币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东莞市大朗康隆百货店(经营者:林兵)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亚茹人民陪审员 彭文昌人民陪审员 孙佩玲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宜菲附表原告注册商标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