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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亮与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91执900号
案件名称李洪亮与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洪亮;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9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72年8月23日生,满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9,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盐城金融城新天负**餐饮**。

法定代表人:杨洁。

被执行人杨洁,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李洪亮第12066672号“醒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洪亮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李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负担。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芒桃餐厅、杨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含执行费50.00元)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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