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639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东营区西关针织品店,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B。
经营者:张红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西关针织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