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16号 原告:胡居维,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睢宁祥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高作镇官杨村。
法定代表人:王良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胡居维诉被告睢宁祥和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胡居维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胡居维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居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居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