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291民初36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豪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中挺烟酒店,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凤凰花园**楼下****。
经营者:许佳鑫,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镜湖区中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赵孟、被告镜湖区中挺烟酒店经营者许佳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20年8月1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以168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共20瓶,经原告公司鉴别,被告销售的白酒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镜湖区中挺烟酒店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此款已即时履行完毕);
二、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镜湖区中挺烟酒店负担(此款由原告安徽古井供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被告镜湖区中挺烟酒店已当场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