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5432号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京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芸豪,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立,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锋霸昊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下元岗东街****楼101之**/div>法定代表人:黄裕冰。
被告:董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龙陂口北街**201-202v>法定代表人:董振华。
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锋霸昊贸易有限公司、董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