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8698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铁古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商铺之**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包益辉,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铁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