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40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舟书店,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石舟舟,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舟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俭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