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814号之一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27042W。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照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85163592Y。
法定代表人:牛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雨田商务大厦iv>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