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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惠科金渝光电与TCL华星光电内蒙古TCL光电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814号之一
案件名称重庆惠科金渝光电与TCL华星光电内蒙古TCL光电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814号之一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27042W。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照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85163592Y。

法定代表人:牛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雨田商务大厦iv>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TCL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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