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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塞拉公司与广州欧的科技有限公司、赵玉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3733号
案件名称阿尔塞拉公司与广州欧的科技有限公司、赵玉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尔塞拉公司;广州欧的科技有限公司;赵玉国;宋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3733号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住所地美国亚利桑那州85204邮区梅萨南斯塔姆勒道****。

法定代表人:威廉·金斯兰·爱德华兹(WILLIAMKINSLANDEDWARDS)。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欧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明珠路归****v>法定代表人:赵玉国。

被告:赵玉国,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宋阳,女,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宽,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诉被告广州欧的科技有限公司、赵玉国、宋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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