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9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有发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胡坚志。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09675号、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辩称:被告销售了案涉被控侵权商品,但其作为零售商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原告对被告店铺进行偷拍,且不及时告知被告涉嫌侵权、需下架相关商品,制止侵权行为发生。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及知名度:第1209675号商标由原告于2008年9月7日受让,有效期为1998年9月21日经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等);
第7874253号商标由原告申请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煤气灶等)。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1209675号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为达到了驰名程度。
二、侵权情况:2019年8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前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旁显示“人人乐电器百货城”字样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内营业执照显示了被告的企业名称)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被控侵权商品为燃气灶,与原告持有的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商品为“撄之雪花”字样(其中,“之雪”两字做缩小使用,突出使用“撄花”两字,“撄”字采类“樱”的书写方式),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为“樱花”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标识与原告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标识,图形部分均为花朵。
结合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在厨卫电器及相关商品的知名度考量,被控侵权商品的前述标识与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赔偿数额: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成立于2013年8月5日,登记资金数额为10000元,登记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品等。
本案中,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且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6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有发日用品店(经营者胡坚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东莞市**有发日用品店(经营者胡坚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6000元给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元,由被告东莞市**有发日用品店(经营者胡坚志)负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亚茹人民陪审员 李毅通人民陪审员 麦桂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凤怡附表原告注册商标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