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53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806。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果绿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三街总政机关回龙观小区**楼一层北数第二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不详。
被告:泰多(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div>法定代表人:任坤龙,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千果绿蔬商贸有限公司、泰多(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果绿蔬商贸有限公司、泰多(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