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8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旺辉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楼**。
经营者:武凤明。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旺辉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