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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2941号
案件名称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辽宁爱洁洗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941号原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肖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祥,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一村v>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

被告:抚顺众凯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英石村(戈布街16委**)v>法定代表人:夏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夏彬之夫),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浑**。

被告:辽宁爱洁洗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辽宁东戴河新区**燕山路东段**v>法定代表人:赵慧武,总经理。

被告: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福路**v>法定代表人:刘素芳。

被告: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v>法定代表人:国凤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学明,男,该公司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华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抚顺众凯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辽宁爱洁洗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北京市金点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睿同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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